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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1〕2号

  海南丰兴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2840250223)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0〕46号)中主要内容做公告送达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你公司接受广州市三家企业(广州市化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永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慧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发票金额11,650,089.12元,进项税额1,980,514.98元,价款合计13,630,604.10元,分别于2016年10月和2016年7月进行了认证抵扣。接受分宜县康发药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开票时间2018/1/27,发票代码:3600164130,发票号码:01622011-01622055,发票金额4,431,205.14元,进项税额753,304.86元,价税合计5,184,510.00 元,于2018年1月进行认证抵扣。以上共16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做进项转出处理。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972,462.50元,合计应补缴城建税191,367.39元。

  (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拒不提供完整的账簿和记账凭证等资料,导致检查组不能正确查实真实的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经计算,你公司2014年度-2018年度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64,001.53元。你公司虚增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972,462.50元、城建税191,367.39元、企业所得税16,364,001.53元,合计18,527,831.42元,是偷税行为。

  我局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纳增值税1,972,462.50元、城建税191,367.39元、企业所得税16,364,001.53元,合计18,527,831.42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263,915.7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个人罚款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0〕4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0〕4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联系人:陈先生;秦先生;电话:0898-6696954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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