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388号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智凡、王振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琼01财保2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孙智凡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绿城蓝湾小镇晓庐11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12548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邮编:570206
联 系 人:唐平 联系电话: 0898-3666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