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恢10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60220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佰翔软件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亚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亚二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住房(商品房)Y-12地块小区2号楼2906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该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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