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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5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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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声明

  声明人:李朗瑜,男,汉族,2004年1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6200401136815,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23号兴隆农场2栋。

  法定代理人:李安、梅永珍(系李朗瑜父母)

  声明事项:接受遗赠声明

  声明内容:我爷爷李步海(已去世)、奶奶潘慧珠(已去世)于2016年3月1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订立有遗嘱,我自愿接受我爷爷李步海(已去世)、奶奶潘慧珠(已去世)在遗嘱中遗留给我的遗产[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机关住宿区第1 幢第3层第301号房的房产(使用证编号∶1132\主建筑面积为83.539平方米\附建筑面积为6.484平方米)和海口市金牛岭兴隆汽水厂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158.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9.4平方米)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本人作出上述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纯属自愿,无其他人胁迫等情形。

  声明人:李朗瑜

  法定代理人:李安、梅永珍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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