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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海口将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报海口11月13日讯 (记者计思佳)海南日报记者获悉,为促进海口市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可获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据了解,《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获得认定后,在认定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奖励办法》印发后5年内,对同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再次获得上一级别认定的,将按获得认定级别另行给予奖励。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资金,由海口市级财政承担,并由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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