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3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534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盈大旅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蔡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案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0号海口保税区乙路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22400.31m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国用(2004)第001899号]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89836662067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