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出质人:海南飞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琼交银(三亚)2014年固贷字第0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编号为琼交银(三亚)2014年保字第002号-1的《保证合同》以及琼交银(三亚)2020年质字第AJ00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琼交银(三亚)2020年质字第FF00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我行对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债权人民币贰亿伍仟柒佰壹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伍元伍角陆分。因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主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22年1月10日。债务人应在该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复利,共计人民币贰亿伍仟柒佰壹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伍元伍角陆分。其中,本金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万元整,利息人民币捌佰壹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陆元叁角贰分(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复利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零玖元贰角肆分(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自到期日次日起,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请贵司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否则,我行将依据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
签发时间:2022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