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叶盛芦、林雪暖)于2019年6月11日在我处申办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琼椰城证字第2269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叶盛芦、林雪暖)应在2019年12月10日止向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现截止2022年3月24日债务人(叶盛芦、林雪暖)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2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