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38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申请,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智凡、王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智凡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旅游度假区C区绿城蓝湾小镇晓庐11幢房产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处置上述房产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如对上述房屋内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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