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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海南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可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 (记者王培琳)5月31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区域内试点额度提高,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这意味着,海南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

  此次《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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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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