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综执催字〔2022〕第ST007号
当事人名称:王飞
身份证号码:341602197707184218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胡桥行政村王大庄13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检查发现你用于转移废矿物油的储油罐车位于敦茶村委会白堂村S321省道旁,一辆储油罐车(湘K.57591)收集转移废矿物油,一辆箱式改装油罐车(琼A.2UV22)用来运输废矿物油至储油罐车(湘K.57591),还有一辆海南环宇中盟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琼A.81622)要将储油罐车(湘K.57591)收集到的废矿物油运送至洋浦港,你未能提供任何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相关许可文件。经海南腾先环保科技将你在福山现场的储油罐车(湘K.57591)里的废矿物油拉回过称,废矿物油净重970kg;海南环宇中盟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琼A.81622)里的废矿物油拉回过称,废矿物油净重21450kg。以上你非法转移废矿物油总计22420kg。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决字〔2021〕ST0034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6.7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人民币56.7万元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决字〔2021〕ST0034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人民币56.7万元的罚款;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6.7万元。
共计缴纳罚款人民币113.4万元。
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蒙绪腾 联系电话:67630552
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楼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