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蔡仁明)于2021年5月12日在我处申办了《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琼椰城证字第1925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蔡仁明)应在2021年11月11日止向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现截止2022年11月8日债务人(蔡仁明)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2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