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徐婕、海口嘉景实业有限公司、昌江俊达淀粉有限公司:
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美民二初字第54号生效民事判决,张健、徐婕、海口嘉景实业有限公司、昌江俊达淀粉有限公司均为我公司的债务人。现我公司对你们所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及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均已全部转让给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蒲荣女士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履行告知你等的通知义务。
请你等债务人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向王蒲荣女士主动履行偿还义务,王蒲荣女士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你等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有权申请法院对你等进行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洋浦泰富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