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01破19号
2023年6月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1琼破终6号裁定书,指令本院受理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4日指定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C、D室,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多菲;联系电话:18976324040;办公电话:0898-6626617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海口破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