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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公告
优化公积金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本报海口11月10日讯 (记者孙慧)11月10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相关公告,我省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套数的核定,以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以上标准。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此外,原“存贷挂钩”政策中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优化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原贷款政策,即包括在我省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和外省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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