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海平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海平辞去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