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6日讯(记者黎鹏)近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在谋划农村产业振兴方面,《规定》明确,推动特色水产养殖业和休闲渔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围绕我省石斑鱼等优势特色品种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发展南繁水产种业,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同时鼓励发展休闲垂钓、共享渔庄等多种类型的休闲渔业业态;支持和规范共享农庄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农庄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培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县域主导产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冬季瓜菜等特色产业发展。
在培育农村集体经济方面,《规定》指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培育扶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创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与企业合作,优先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在培养乡村人才方面,《规定》明确,畅通职称申报途径,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保障村干部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同时对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保障基层教科文卫人才,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同时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规定》还围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盘活土地资源、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