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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推动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含境外国有资产,下同)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应当反映全省和省级上一年度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绩效以及重点改革进展,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强化对问题的研判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安排。重点报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投向,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分布和处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组成部分。丰富细化各类国有资产结构性报表,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变动情况、管理绩效情况。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

  省人民政府及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持续加强研究论证,规范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的口径、标准、重点内容、报告格式及附表内容,提高报告质量,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三、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服务国家战略、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布局结构优化、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指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研究增加反映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自主创新贡献等高质量发展类指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研究增加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等指标。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安全规范管理、统筹配置和使用效率等指标,研究增加反映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资产管理数字化水平等指标。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成效和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指标,研究增加反映国土空间安全、能源资源安全、收益分配等指标。

  每年三月底前,省人民政府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分别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上一年度管理评价指标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作为监督工作参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汇总报送工作。

  四、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专题调研报告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政府报告时参考。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反馈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协助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研究制定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每年可组织听取专项报告以外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介绍,开展“小切口”式调研,为审议综合报告做好准备。

  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要求情况;

  (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情况;国有经济持续优化布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导产业中发挥战略引领作用情况,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对重点领域的支撑保障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以及金融创新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综合配置、共享共用、使用效率,闲置资产统筹调剂盘活,数据资产管理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盘活、收益管理及绩效等情况;

  (十)国有资产促进共同富裕,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增强群众获得感等情况;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六、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撑作用。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年度议题和关注重点,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财会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及时通报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形成推动整改问责的合力。

  八、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九、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省人大财经委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境内外重大投资和资产交易、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开展国有资产相关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评估等形成的结果,形成的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专题调研,可以委托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等有关监督工作。

  十一、全省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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