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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颁布种子进出口新管理办法
进一步优化种子进出口业务办理条件和流程

  本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 实习生吴琦)近日,新修订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版《管理办法》将于9月8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优化海南自贸港种子进出口业务管理条件和流程。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突出许可证服务管理核心。在主体办理条件方面,《管理办法》取消了申请主体注册地限制,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为壮大投资主体创造更优的环境。同时,继续取消办公场所、加工厂房、仓储设施及检验室的面积要求,对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仓储设施及检验室是否为自有产权不作要求,并允许租赁,降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本。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经营主体要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在“放宽准入”前提下,不降低生产标准,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有序。

  《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年度经营活动结束之后45日内,如实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上报经营信息,及时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南繁产业统计监测范畴,为制定南繁种业相关政策、推动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数据。

  据介绍,2021年我省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后,推动了种子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授权事项依法有序实施,已累计为33家种业企业办理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促进了种子进出口贸易和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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