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背景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0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修正。《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或制定,对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社会保险改革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更好衔接上位法规定,同时将失业保险工作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性安排,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功能。一是将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的文职人员等纳入参保范围,扩大制度覆盖群体。二是在继续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础上,增加代缴生育保险费,为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兜牢底线。
(二)精简失业保险经办流程。贯彻“放管服”改革,明确用人单位登记与失业保险登记同步办理,用人单位按月自行申报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落实“畅通领、安全办”服务要求,支持失业人员通过网上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将资格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
(三)优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支出方式。失业保险基金部分涉及就业促进的支出项目,如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等,已在我省就业促进方面的法规中作出安排,并纳入省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保障范围。鉴此,为做好法规衔接,这些项目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中不再保留。同时,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方式作了优化,确保失业人员权益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