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 |南岛晚报 |证券导报 |法制时报 |海南农垦报 返回首页
2025年12月27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09版

  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等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流动票箱具体适用对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流动票箱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和两名监票人,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选民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领取和填写。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的,应当在领票和投票时交验委托投票证。

  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三人代写。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名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与受委托代写人名单一同公布。

  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

  第二十八条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完成。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加封并在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签名。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外开启票箱。

  第二十九条 收回选票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并且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未超过本村选民半数或者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其中,投入流动票箱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公布的使用流动票箱选民人数的,该流动票箱选票有效;多于公布的使用流动票箱选民人数的,该流动票箱选票无效。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作出记录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条 每一选票所选职位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选票无法辨认部分的效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被选人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位选票的,应当分别计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的,可以累加入低职位的得票数中,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累加入高职位的得票数中。

  第三十二条 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一人:职位不同的,由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由选举时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而且选举时得票相等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由谁留任。

  第三十四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三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差额数,从前次选举时该类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三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同时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在完成计票的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

  被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尚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计票后七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当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并及时建立包括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报告单、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公告等选举工作档案,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第三十八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在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款规定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移交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

  第四十条 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并说明罢免理由: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或者建议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或者应当主持会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声明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建议的时间、地点。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以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通过,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造成缺额,人数少于三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已足三人,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妇女成员缺额的,应当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不主持补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空缺,或者中止职务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代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空缺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代行。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被罢免或者新补选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依法公布选举日、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投票地点,不依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或者违法取消选民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调查中,弄虚作假、故意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职或者长期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新一届村民代表,应当在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村民代表证。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三十日内推选产生。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有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推选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的规定办理。

  对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补贴列入各市县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
   第003版:本省新闻
   第004版:潮起天涯 关注2025第十届三亚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第005版:南海传播创刊
   第006版:澄迈新发展 图视
   第007版:文件
   第008版:文件
   第009版:文件
   第010版:中国新闻
   第011版:中国新闻
   第012版:文化周刊
彭珮云同志遗体在京火化
外交部公布关于对美国军工相关企业 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启动
新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明年2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