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坡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彰显东坡文化的历史地位与现实价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东坡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海南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是指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琼期间历史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主要包括:
(一)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苏公祠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载有东坡诗词、文章、事迹的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
(三)东坡传说、东坡美食烹制技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能够体现东坡精神品格、文学艺术成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化资源。
法律、法规对本条所列的文化形态,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具体措施,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东坡文化相关文物资源空间信息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促进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多元投入机制。
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在东坡文物保护、土地征收征用、景区创建、东坡行旅主题游径打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传播、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坡文化保护队伍建设,培养东坡文化保护、研究和传承等各类人才,支持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东坡文化的传承、展示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 鼓励设立和发展东坡文化相关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相关活动,发挥研究、宣传、引导、服务、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省建立东坡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为编制东坡文化保护规划、审批与东坡文化有关的建设工程以及决定其他与东坡文化有关的重大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东坡文化普查登记、抢救发掘、保护整理、评估认定等工作,建立东坡文化档案,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做好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工作。
东坡文化分类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施工单位或者生产者发现东坡文化相关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东坡文化相关文物的保存环境、游客流量、周边建设活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升保护工作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以及非法买卖、走私东坡文化相关文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坡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东坡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东坡文化保护传承的深度融合,依托海南智慧旅文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开展东坡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和管理工作,实现资源数据的规范保存、有序共享与合理利用。
支持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东坡文化数字博物馆、东坡专题图书馆。
第十四条 鼓励文联、社科联等团体和高校、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相关行业组织、东坡文化研究和传播机构以及个人通过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技艺传授等方式,开展对东坡文化的研究阐释等保护传承活动,挖掘东坡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文化精髓,打造高水平东坡文化论坛品牌。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办东坡文化旅游大会,开展东坡文化论坛、诗词书法作品征集、经典剧目展演、文创产品展览等有关东坡文化主题活动。
鼓励依托东坡文化城市联盟,加强省内外东坡文化保护发展的交流合作,在东坡文化节庆活动、社会教育、文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阐释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支持利用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等搭建东坡文化国际传播平台,加强东坡文化国际传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东坡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推动打造东坡文化品牌,鼓励开发、推广具有东坡文化元素的文旅融合产品及文创衍生品,支持东坡文化演艺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培育东坡美食、夜间经济、健康养生等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
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推动东坡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支持将东坡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和美乡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东坡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电影以及出版物等创作生产,彰显东坡文化精神内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第十八条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各类与东坡文化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可以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应当加强与国内知名博物馆(院)合作,通过策划东坡文化精品展览等,加强对东坡文化的宣传展示。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东坡文化研学实践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东坡文化资源,以及歪曲、贬损东坡文化内涵与价值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