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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应当在店内设置防范走私的显著提示,并公布举报方式。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交易平台以及网店、个人发布收购、倒卖、销售等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销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采取下列行为,将已经购买、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再次销售:组织利用他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利用自身额度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
除办法规定的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以及其他经批准开设的各类免税商店外,其他任何经营主体、商业场所等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得含有“零关税”、“免税”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字样。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