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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新规
限价商品房满足四项条件可上市交易

  本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党朝峰)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保障性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近期联合印发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条件、缴费比例、交易流程及特殊情形处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该细则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建设和配售的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交易须满足四项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屋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缴费标准是外界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应缴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房屋交易缴纳契税课税价格-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5%。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变更住房性质时,将收到缴款通知书,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价款并提交缴纳凭证。

  针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况,《实施细则》明确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回购。具体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入户查勘、合同签订、转移登记和支付回购款。

  在继承问题上,住房上市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面临三种选择:住房购买满5年的,可按规缴纳价款后变更为普通商品房上市交易;不满5年的,可向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继承人若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将不动产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关于离婚析产,《实施细则》区分两种情形:配偶是共同申请人的,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等申请转移登记;配偶不是共同申请人的,若该房购买满5年,需按规定缴纳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则需申请回购,经政府决定不予回购的,配合缴纳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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