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传统黎医药,发挥自治县黎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黎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从事黎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合作,黎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黎族医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黎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医药知识、著作、论文等;
(二)黎医医疗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黎医药单方、验方、秘方、经方等方剂;
(四)黎药材及其种植、养殖、采收技术和黎药加工、炮制、制剂工艺等;
(五)黎医药熏蒸、藤灸、药浴等疗法;
(六)其他使用黎医药的方法、技术等。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黎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将黎医药文化、常识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鼓励设立黎医药体验区、展示馆。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定期举办黎医药学术研讨会和黎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黎医药的对外交流和传播。
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文化馆、博物馆应当设立黎医药展示区,鼓励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高端酒店等商业场所宣传黎医药文化。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自治县黎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黎医药服务体系,编制黎医药发展规划,加强黎医药资源保护,合理布局黎药材产业园区,并在项目申报、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支持黎医药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内特有的野生、仿野生黎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作为优势特色产业项目重点培育。
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开展黎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推进黎药材的标准化、规范性、品质化,打造昌江特色黎药材品牌。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黎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黎医药发展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综合协调、黎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黎医药卫生服务指导、黎医药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黎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文化旅游、医疗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黎医药传承发展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黎医药宣传、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 对在黎医药保护、传承、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治县县域内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设立黎医药科室,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黎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黎医馆,村卫生室开设黎医卫生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黎医药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黎医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以黎医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从事黎医执业活动。
第十条 开办黎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开办黎医诊所,依法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黎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物,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黎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支持黎医药传承人通过师承等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健全黎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出台引进黎医药方面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传授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黎医药技术人员。鼓励医护人员跟师学习黎医药技术。
(二)组织遴选黎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从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医疗活动且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医师中遴选名黎医,经所在乡镇推荐、卫生主管部门审核、人民政府批准的名黎医,颁发名黎医证书,发挥名黎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选派黎医药专业人才到高等院校进修,开展学术交流、协作等活动,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黎医药文献古籍、传统师承方式、特色诊疗技术、药物炮制技术与工艺、经方验方、传统知识、用药方法、名黎医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等的保护和传承,建立黎医药数据平台,形成活态传承和数字化、影像化记录。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黎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黎医诊疗技术等。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黎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黎医药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
鼓励申报道地药材认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促进黎药材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