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5月2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管理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范,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意见稿》共分八部分,从公共收益范围、管理主体、专项账户、使用规则、公示要求、审计机制到监督管理,形成全流程制度闭环。同时附有《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会计核算指引》《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登记表》《住宅小区公共经营性收支公示表》三个操作性附件,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
《意见稿》首次以清单形式明确公共收益的十大来源,涵盖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的户外及室内广告收益、共有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收益、电动自行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场地使用费、会所和游泳池等公建配套租赁收益、通信基站进场费、报废共用设施设备残值、违约金及赔偿金、公共收益增值收益等,基本覆盖了当前小区公共经营的全部场景。
《意见稿》明确要求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同时须通过业主微信群等渠道同步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营管理主体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意见稿》规定五种必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情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年度公共收益达到一定数额、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离任、20%以上业主提出审计要求。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公示或拒不移交账目的,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共收益怎么花?《意见稿》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抵扣物业费和水电公摊费用、第三方审计和法律服务费等八类用途,鼓励优先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明确五类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费用、人为损坏修复费、物业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以及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至6月7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书面扫描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箱:zjtfcc@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