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罗霞)“您作为经营者,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的全过程中,请遵守以下要求……”7月20日,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一封信》,围绕“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经营场所要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致信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手机、相机等,包含铅、汞等重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有毒有害成分。如果回收、贮存、拆解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威胁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根据《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45083-202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2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26)等相关规范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经营场所要落实环保、安全等要求。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拟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否则将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省相关部门将依法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回收、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管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行为的,可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