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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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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4月8日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设置以下八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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