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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09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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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取消3项用水不合理收费
市民不用再按“基本用水量”缴水费了
吴钟斌
本报三亚4月8日电 (记者吴钟斌)近日,三亚市个别用水户致电本报反映,在交水费时,用水不足基本用水量,需按基本用水量缴费,非常不合理。记者今天获悉,三亚市政府已下文明确,取消已执行了近15年的“基本用水量”的规定。   所谓“基本用水量”,缘于1993年3月三亚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也就是当年的第51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实行统一规定各种口径水表的基本用水量,作为用户缴交水费的起点用水量,用户每月用水量不足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费。   51号文件还核定了各种口径水表的基本用水量,共分为11个档级,口径最小的15mm,最大的300mm,基本用水量从6吨到2万吨不等。   这种最低额定用水量的规定执行了近15年时间。三亚市政府日前研究决定,取消此规定,删除了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促进节约用水,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1995年8月三亚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自来水给用管理暂行办法》,也有“水表上月用水量达不到起动流量的,应由自来水公司按水表最低额定水量计收”的规定,此次也同时删除。   记者今天从三亚市物价局了解到,除了取消“基本用水量”的相关规定外,市政府也下文取消了“水费滞纳金”的规定。三亚市作出的“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不交水费的,按应交水费每日0.5%收滞纳金”,这个收费规定也曾执行了近10年时间。   此前,三亚市长时间存在“同水不同价”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出租住房一律按生产经营服务标准收费。三亚市物价局也已明确:出租房屋的用户用水价格应按其使用性质收取,凡租住房屋属于居民正常生活房子的用户,其用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租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的用户,其用水价格按生产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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