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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亚6月22日电 (记者王勇 柏彬)昨天上午9时,三亚市河西区春园路一栋9层半违法建筑开始自拆,这是三亚展开打击违法建筑行动以来,首个申请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
春园路“四层楼变九层楼”案件是三亚近期顶风违法抢建的典型,本报2007年11月28日曾以《三亚私宅四层楼变九层楼》为题报道过该栋建筑经执法部门多次查处,不仅没有拆除反而越建越高。三亚市第二天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做出拆除决定,可该违章建筑不但得不到拆除,反倒继续长高。
三亚市6月12日出台《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决定明确对于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时不予赔(补)偿、不予安置。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决定发布起15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
6月20日,该栋违法建筑的责任人郑贤辉和庄儒潘主动向三亚市政府申请自行拆除,三亚市政府对此表示欢迎,考虑到拆除进度问题,三亚市政府决定由政府直接派出工程队进行拆除。
由于该违法建筑有过“佯拆”和“假拆”的“前科”,媒体对自行拆除究竟能不能见效纷纷提出质疑,在现场督导拆除工作的三亚市市长陆志远用坚定的语气保证:“如果不能拆除该违法建筑,今天到场的政府领导全部辞职!”他强调三亚的违法建筑都要坚决拆除,任何人都不能抱侥幸心理。
责任追究不能纸上谈兵
三亚违法建筑泛滥成风,8个月内抢建1100多栋,45万平方米,问题绝非“利欲熏心者企图骗取政府征地赔偿款项”那么简单,有法不依是一方面,执法不严则是毋庸回避的另一方面。
早在去年12月1日,也就是违法抢建风潮乍起之时,《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出台,其中一些条例的制定甚至比今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还要严格,但遗憾的是,这种严格显然只停留在了纸面上。
且看《责任追究制度》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区镇或责任片区在一年内出现3宗以下违章建筑或者违章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对区镇责任领导及片区执法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停职待岗3个月的处分;出现3宗以上违章建筑或者违章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区镇责任领导及片区执法人员给予撤职、辞退、开除等处分。
半年下来,别说是3宗以上,就是30宗以上也未见有谁为此负点什么“责任”,到如今演变成上千宗违法抢建,成了城市管理中不得不强行摘除的“毒瘤”。法律法规不是儿戏,制定了却不执行,不如不制定!
现在,违法建设已经到了“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影响和谐三亚建设”的严重程度,一切“和风细雨”的做法显然都是不合时宜的,强制拆除是必须的,将《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同样刻不容缓!
在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中,三亚市委市政府特地作出如下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市四套领导班子,要带头约束自己,不得为违章建筑向执法部门打招呼、出面讲情,不得阻挠干涉执法部门查处违章建筑工作。另外,综合执法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严禁为违章建筑说情、充当保护伞,或参与违章建筑建设,违者一律就地免职,调离审查。
对某些人而言,“强制拆除”、“就地免职”的确很不爽,但是,为了一个城市的发展,这些人的“不爽”,相信绝大多数老百姓还是乐于见到的。“民心不可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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