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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07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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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垄断家法”自肥的恶之果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回应,国家发改委表示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7月6日《法制日报》)   乘客退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既有乘客自身的原因,也有因为售票员的原因致使乘客买错车票现象的存在,现实生活中“误售误购”并不鲜见,但是只要乘客退票,无论责任在谁,都要由乘客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公平吗?   更何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收取一般按照造成被违约方损失数额计算,最高也仅为合约金额的20%。铁路部门规定,提前48小时退票要被扣除20%的退票费,其实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铁路部门完全可以将车票再次售出,那么他们的损失到底能有多少?又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退票者处以20%违约金这样的“极刑”?   针对铁路部门的诸多“霸王”条款,消协炮轰不断,消费者也是愤怒连连,然而在根深蒂固的垄断经营者面前,所有这一切都显得那么徒劳。令人感到不解的是,面对积怨已久的退票费,发改委为什么只是“建议取消”,而不是明令禁止?   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收退票费存在法律障碍,那么这是什么样的法律所造成的障碍?毫无疑问,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其中第33条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的一个收费项目。然而,这种规定的本身就涉嫌程序违法———退票费的定价不仅未经发改委批准,而且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听证。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发改委的缺席,才导致了垄断经营者以“家法”对抗“国法”的妄自尊大。面对如今的局面,发改委无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出面予以叫停。虽然关于退票费的博弈仍在进行,但目前,这一次注定还将像往常一样无功而返。   退票费的屹立不倒,不仅仅可以看作铁路部门对利益的追逐,更可以看作垄断经营者对“家法”的坚守。《反垄断法》即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民众普遍对此寄予厚望,但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有效破除垄断先要清理其形形色色的“家法”。不难想象,如果垄断者的“家法”就足以将监管者与消费者拒之门外的话,旁人又如何能伤及其自身皮毛?只有当违背“国法”的“家法”不再耀武扬威,才能保障民众的利益不再无端受到垄断者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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