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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主义是一种环保主义,完全符合十七大建设生态社会的主张。裸体主义集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捡拾垃圾,保护环境”,北京林业大学社会学博士方刚,近日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呼吁政府应该尽快设置被法律认可的公开的裸体海滩。(7月6日《新快报》)
以“环保”为重要论据、理由,呼吁政府“尽快设置被法律认可的公开的裸体海滩”———不能不佩服这位社会学博士,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技巧及其背后的煞费苦心。而且,由“裸体”的“天体”、“亲近自然”性质,引申到“环境保护”,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联性。
但笔者仍然想说,将“裸体浴场”扯到“环保”上,并以此证明它的合理性必要性,显得太过牵强附会———难道不裸体、穿着衣服,便不能或者有碍“捡拾垃圾,保护环境”?
在我看来,“裸体浴场”无论是否应当设置、如何设置,实际上主要是一个道德伦理、社会风俗范畴内的生活习惯、方式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政府设置”、“法律认可”,显然是无所助益的,只能通过道德自治、伦理自觉,让社会自身去逐步协调、解决。
30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披肩发,喇叭裤”之类“奇装异服”,在当时就曾被“政府设置”过,并且不乏以法律手段加以强制性的取缔、“不认可”的举措,然而,事实证明,政府、法律的干预、介入,根本不可能解决这些“穿什么”、“穿多少”的生活习俗伦理问题,或者徒生滋扰、或者不了了之。而伴随社会的渐趋开放,道德自治能力和伦理宽容度的提升,这些都会不再成为问题。
具体到“裸体浴场”上,“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公开的裸体浴场”固然是事实,但从其发展的经验看,“政府设置”、“法律认可”从来都不是其所以出现的逻辑前提,而不过是,道德伦理包容力提高、生活方式多样化背景下,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现象。如果一定要说“政府”、“法律”,在其间有什么作用的话,那么这种作用也只体现在事后的引导、规范,而并非事前主动的“设置”、“许可”上。
那么,在今日中国,我们的道德伦理、社会风俗,是否已到了足够包容“设置公开的裸体海滩”并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地步,以及什么时候会到这样一个地步?我想,这只能是一个有待慢慢深入讨论和长期感受的问题。至于其最终答案究竟是什么,显然不必急于下结论,这正如有网友指出的:“道德的事情,就让道德去审判、让时间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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