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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3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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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提出
砍伐古树名木最高可罚25万元
本报海口7月30日讯(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冉倩婷)正在举行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首次审议。草案对城镇绿化覆盖率、绿化品种、古树名木等方面的规定,都备受人们关注。   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8%   草案对我省各市县城镇提出总体要求: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草案对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如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15%。   绿化品种要以本地树种为主   在绿化品种方面,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在城镇园林绿化中擅自引种外来物种。城镇绿地植物中本地树种比例应当占城镇绿地植物树种总数量的6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   针对“绿地植物中本地树种比例应当占城镇绿地植物树种总数量的60%以上”这一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此前对草案初审时提出,一个地方的园林绿化,应当凸现地方特色,海南的绿化品种应更趋向本地化,建议将60%的比例提高到80%。   鉴于海南这些年来在绿化方面引进外来品种不当引起的危害,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还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条款,规定对引进外来绿化品种造成危害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砍伐古树名木最高可罚25万元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尤其是树龄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移植。鉴于古树名木的重要价值,草案对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设置了较高的罚款额度,最高可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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