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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沈阳8月1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某单位院内伸出的一棵大树枯枝突然折断,将正在行走的路人砸伤致死。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大树砸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树木归属的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去年8月1日清晨,刘淑芳到早市买菜,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突然被一棵大树折断掉落的树枝砸伤头部。刘淑芳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经警方调查,肇事的树枝是从某单位墙内一棵大树探出墙外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伤人树木为多年生杨树枯枝。
死者家属认为,该单位负有修剪树木的责任,却没有尽到义务,对树木保护和管理严重不当,应当承担侵害受害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在庭审时,树木归属的单位辩称,发生不幸应属意外事件,他们对受害人的意外死亡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按法律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无过错的可免除责任。本案中,伤人树木为被告所有和管理,树木具有致害行为,刘淑芳受伤害事实与树木致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方对树木管理不当或欠缺,其过失属疏忽或懈怠,现树木单位不能证明自己已尽相应义务,也不能证明其无过失,故其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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