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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政府服务中心、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公证法律服务的联合通知》。该《通知》首次将公证文书的实质审查效力和执行效力引入房产管理中,确认了当事人处分房产登记的程序权利和处分房产实体权利的公证文书在房产登记中的执行力。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涉房公证活动中的职责和要求,列明以下房产交易活动的七种情形,房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都应当告知当事人前置公证的必要性和法律效果:一是因继承、赠与、遗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并申请权属登记的;二是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所有权转移、设立抵押权、设立地役权等涉及权利处分或权利限制的权属登记的;三是涉及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房产,应由其监护人出具声明书(保证书)的;四是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自然人出具的各类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等;五是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现售,二手房转让)、抵押合同;六是存量房买卖、抵押合同;七是其他可以办理公证的。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撰稿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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