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区省 编号:4045
特区省是海南省的特称,指在海南全岛实行特区优惠政策。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和《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将海南岛划定为海南经济特区,而海南省的管辖范围除海南岛上的19个市县外,还包括西、南、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由于海南建省与办经济特区是同时进行,特区范围又包括了海南省辖区中约3.4万平方公里的海南岛陆岛全境,在全省19个县市均实行特区政策,这与中国大陆其它4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均为某省中的一个市明显不同,在中国所有省、市、自治区中更是唯一的。因此,人们将海南省称为特区省。
小政府、大社会 编号:4034
“小政府、大社会”的理论源自马克思。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就是要缩小政府的统制职能,扩大社会的自治功能。要求把原来由政府包办的大量社会事务、经济事务交还给社会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去办,给他们以自主权,同时使政府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致志搞好宏观调控,对社会实行间接管理。海南建省办大特区以前,与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一样,实行“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高度集中的旧体制,再加上海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以及长期被视为不宜开发建设的“海防前哨”,其体制的集权化倾向更甚。党中央、国务院宣布在海南建省办大特区,海南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使海南在全国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海南建省后首先从省级机构的组建上进行改革突破。 (张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