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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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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埠岛“岛主”案二审维持原判
郑长生获7年有期徒刑
本报海口11月24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海口新埠岛“岛主”郑长生为首的7名主要成员一审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郑长生等人提出上诉。今天,海口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郑长生绰号大眼生,原系海口市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海口市第十四届、美兰区第五届人大代表。2001年4月28日,郑长生因犯赌博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08年1月2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郑长生为能从新埠岛划出部分土地进行合作开发,从而谋取个人利益,自2007年8月开始,打着新埠岛“岛主”旗号,指使并指挥上诉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蒙信学、林诗兴、杨明辉等人,以新东社区农业经济社征地遗留问题未解决为借口,多次煽动并组织农业经济社的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进行阻挠,情节严重,致使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郑长生等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   二审中,郑长生的辩护人提供了28份证据,以证明其代表全体岛民利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经查,证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郑长生意图在新埠岛划出3500亩土地由其开发或由其联系其他开发公司开发,足以证明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意图。且在本案中,是否成立新埠岛岛民搬迁安置开发筹备处及是否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上诉人郑长生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驳回郑长生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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