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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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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不能光“听”不“证”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官员周三表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听证参加人中消费者的比例扩大至五分之二。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五分之二。(中国新闻网12月11日)   从国家新修订后的《听证办法》来看,确实规避了以往听证会的种种弊端,无论是在增设听证人环节,还是在听证程序、旁听人员以及新闻媒体报道上,出台了很多令人眼前一亮的公共政策。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听证新政的全面实施,不仅能有利于听证会走向正轨,更为重要的是,也能使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趋于合理和公平,重塑听证制度的形象和威严。   笔者注意到,新《听证办法》的发力点和集中点,大都集中在“听”上,譬如,消费者参与总人数由原来的三分之一,猛增到现在的五分之二;在提高听证会透明度方面,由公民申请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主动设立旁听席与记者席;还有,增设听证人制度,规定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等等。而在“证”上鲜见有任何动作,更没有质的改进与突破,所以,导致了在“证”的方面,仍存在致命的缺陷和弱点。   所谓听证会,顾名思义,既得“听”又得“证”,“听”是代表着民意的汲取,而“证”则代表着程序的正义,倘若光“听”不“证”,难免会使价格听证会沦为形式和摆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证”比“听”更重要。   至于价格听证制度中“证”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听证的核心信息不对称。从此次新《听证办法》来看,消费者要求主办方拿出详细的价格成本清单,也就是听证会核心信息披露方面,仍沿袭过去老办法中的原则性要求,却没有硬性约束,这极有可能使消费者代表,不仅难以对成本审核提出自己客观的观点,而且也难以进行必要的“讨价还价”和正常的利益博弈。   与此同时,听证代表的意见在影响价格决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新的价格听证会制度,仍然由政府一手操办,比如议程的设置、方案的选项以及信息的公开,享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意味着,决策部门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取舍过程和依据,都由价格主管部门说了算,公众的意见也就无法对政府决策产生监督制衡,从而出现“听而不证”的怪圈也在所难免。   其实,要想避免听证新政不被沦为“听而不证”,并非难于上青天。笔者觉得,用司法的力量全程监督整个听证流程,这个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具体讲,凡涉及到听证程序不合理,甚至出现幕后利益寻租者,动用相关法律问责。惟法律的强势介入,价格听证会“听而不证”、“每听必涨”才不会成为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拦路虎。   总而言之,在这两大“硬伤”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之前,作为任何一名中国普通消费者,都会对听证新政难以认同,更是放心不下。   □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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