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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保铭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我省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全省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将增加56元
本报海口12月15日讯 (记者谭丽琳)今天下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并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省长罗保铭主持会议。   据介绍,《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颁布以来,对实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精神要求,我省决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使用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修改《实施细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具体水平,加大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首先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一是将失业保险金一般的计发标准由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提高到“60%”;二是将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提高到按“150%”发放;三是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高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提高到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根据新标准测算,全省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增加56元。   新的《实施细则》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同时还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作了补充规定。   常务副省长方晓宇,副省长姜斯宪、陈成、李国梁,省长助理贾东军、陆志远,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及有关厅局负责人参加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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