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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新举措,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新举措,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乡镇检察室设置的理论支撑
乡镇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检察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新形势下检察体制改革进程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有其坚实和科学的理论基础。具体有以下几点:
理论支撑之一:党的领导集体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论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大国、农民大国,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始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人对农村问题的论述,都闪耀着党的农村工作理论思想的光辉,是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农村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南。
理论支撑之二:科学发展观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科学定位,它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科学发展观对乡镇检察室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是科学发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通过乡镇检察室着力解决基层检察院如何服务农村发展,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稳定、社会和谐的能力。
二是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实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乡镇检察室,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
三是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创举。通过乡镇检察室将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广大农村,使检察工作内部机构改革能适应形势可持续发展。
四是设置乡镇检察室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根本方法的实践。
理论支撑之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结构中,主要有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与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因此,它的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基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独立机关,它的独立地位体现在它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隶属关系。而这些机关又需要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控制和制约,使检察权上升为一种国家权力,这就是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和根据所在。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不仅应覆盖城市,还应该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尤其是我国人口大部分都集中在农村。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时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设置乡镇检察室的重要理论基础。
理论支撑之四: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建立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之上的。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对我国检察理论的形成和检察制度的建立具有决定性影响,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立的直接思想来源。
列宁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检察权,是实行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全面法律监督。乡镇检察室对基层政权依法行政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这对于完善农村检察制度,加强对基层政权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检察制度是对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乡镇检察室与各级检察院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内部检察体系,通过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监督辐射到广大乡镇基层,形成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县市区检察院和乡镇检察室五个层次,使法律监督的网络在我国形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系统,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整体监督结构。
理论支撑之五:国家权利制衡和救济理论
权利制衡理论在现代被称为是否合宪政府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也是以权利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政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政府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分权制约的产物。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利。
现代国家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是最早的公力救济形式。权利公力救济需要有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公权力,监视、发现、干涉、追诉损害权利的行为,作为护法和追诉的检察机关应运而生。检察机关设置乡镇检察室是现代农村社会必不可少的,是对困难群众利益的特殊关切和保障。
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的四级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乡镇一级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监督职能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个角落。乡镇检察室作为对基层政权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实现。这对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乡镇检察室设置的时代使命
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海南省检察院在全省全面推进乡镇检察室建设,已经在琼海、澄迈、临高等市县乡镇设置了十个乡镇检察室,效果显著。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平等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增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完善党的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农村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线平台,在整个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要发挥农村社会矛盾的“沉淀池”作用,担当起“稳定”的职责,减轻党委政府的压力。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广大农村的触角和阵地,是党的基层政权组织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在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廉政勤政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有利于完善农村检察制度建设,实现农村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个统一。检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乡镇检察室可以直接在农村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
第三、通过设置乡镇检察室,将检察基层工作重心下移,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告状难的问题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乡镇检察室可以在检察机关与农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检察机关和农民群众的联系,方便农民群众诉讼,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
第四、有利于把握农村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形成合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乡镇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能够一起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符合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又是加强对人民法庭、派出所等基层政法机关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需要,切实防止和减少农村基层政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为农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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