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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2月17日讯 (记者林伟)在医院频繁发生的“医闹”行为,已经超越了医疗纠纷的正常处理范围,侵犯了医院、医生和其他患者的权利。治理医闹是否有法律根据?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对于不听劝阻,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严肃处理。
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应当走合法正当程序。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也可走司法途径解决,不应单方面采取过激行动。
据介绍,2001年8月,公安部、卫生部公布实施的《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已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某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已引起琼山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天上午,琼山区卫生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闹”行为态度非常坚决,希望政法部门给予打击。
琼山区政法委副书记蒋传孟表示,法院已判决蔡某停止对府城医院的侵权行为,蔡某应当服从判决。如果继续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医疗等不能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据悉,当地警方已介入蔡某对府城医院侵权行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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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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