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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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