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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0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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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牌”能否成为停车场的“护身符”?省消委会明确:
消费提醒 车辆丢失车场不能免责
  3月31日,海口某商业广场停车场悬挂的“免责牌”。 本报记者 程娇 摄
车辆丢失车场不能免责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市民将车停在商家或超市等停车场,被盗走或毁损的情况也越来越频繁。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省消委会今天给出明确说法:上述情况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停车场应负相应的责任。   市民:车辆被盗停车场拒赔   今年3月中旬,市民陈小姐将电动车停放在海口国贸路某酒店人行道上时被盗。当时她交了1元停车费,车被盗后,她找保安人员要求赔偿遭拒。酒店保安部称门前已对外承包,让她去找承包者。双方都在推卸责任,让陈小姐索赔无门。   现状:“免责牌”成了“护身符”   记者这几天在海口一些商场、超市或酒店等停车场地看到,其所属停车场大都树立了“免费停车,责任自负”的牌子。。   在海口海秀路多家停车场,均树立着相关类似的“免责牌”。如某广场停车场上的温馨提示:本广场只提供免费停车位,车辆及车内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本广场概不负责。   某商场停车场的保安人员称,该停车场免费停车,如果车主丢了东西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都要商场赔偿,这对商家有欠公平。   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收费的停车场,也大都立有“停车收费,丢失自负”等字样的警示牌。停车场保安人员称,他们收费只是提供车辆停放的地方,不负完全的保管责任。   省消委会:车场应给予相关赔偿   消费者的车子在停车场丢了真的白丢?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停车时车辆丢失该由谁负责,这个责任严格来讲很难界定,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及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消费者的车辆停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负有责任,即便不是全部责任,也应负有相应责任。   该负责人认为,停车场收看管费是其权利,妥善保管是其义务,车子丢失商家理当赔偿。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如遇到上述情况,不应自认倒霉。在与停车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应保管好相关证据,向省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由省消委会或工商部门出面调解。如调解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程娇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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