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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2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小平 周平虎)我省今天出台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规定》对测速点的设置、超速的处罚等作出新的规定。
移动测速也要放置测速提示标志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一般不在限速低于每小时50公里(含)的路段安装固定测速设备,或进行移动测速执法。如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必须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设置。
《规定》明确:在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路段上,不得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测速。固定测速点前方500至1000米处应设置测速提示牌。移动测速时,应在设备前方200至300米之间放置测速提示标志。移动测速设备必须由正式民警操作。
超速3次以上处罚最严重的3次
未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固定测速交通监控设备并进行移动测速。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同一条高速公路同一方向连续行驶,超速违法行为3次以下的,按实际次数处罚;超速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取交通违法情节最严重的3次进行处罚。
通知过期或内容错误不予罚款
《规定》对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及告知进行了明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采集到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并发出处理通知的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应不予罚款处罚。
九种情形可以免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主动申请,提供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消除违法记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违法记录信息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特殊使用车辆执行公务或特殊情况予以减免处罚等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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