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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0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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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范围及处理规定》出台
13种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不罚款
本报海口4月2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小平 周平虎)今年交管工作将着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教育能达到效果的坚决不作处罚,并且要逐渐扩大教育面,减少处罚量。   警方解释说,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发现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后果,交通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情况下应该教育?今天出台的《海南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范围及处理规定》,对13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小型客车(出租车除外)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在车上,经当场指出后立即驶离的,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主干道上或交通高峰期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二)外省的汽车、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三)在禁止鸣喇叭路段,遇其他车辆突然变更车道、驶入其行驶的车道或行人突然横穿道路等紧急情况下鸣喇叭示意的;   (四)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内,但前轮未越停止线或驾驶人主动停车未进入人行横道线的;   (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六)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但随车携带,经指出后改正的;   (七)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改正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内停车未影响车辆通行的;   (九)驾驶人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改正的;   (十)市区道路遇交通堵塞车辆停止或缓慢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经指出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十二)在机动车道边拦乘机动车的;   (十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经指出改正的。   警方强调,对于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口头警告,开具《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教育记录单》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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