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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陈伟)集体土地转包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30%归发包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并不规范。日前,文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督促,为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7万元。
2003年9月,文昌市蓬莱镇大岭经济场经镇政府同意,将该场580亩土地承包给个体户符某种植经济作物。2007年,有群众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称蓬莱镇领导林某在大岭经济场发包土地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检察机关经过仔细调查,未发现林某有贪污、受贿的证据和事实,却从中发现承包方符某将其中的224亩土地转包给一家公司从中获利。
为了维护集体经济免遭损失,当地检察机关就此事向大岭经济场提出检察建议。经过督促,合同双方就此愿意协商解决,目前土地增值部分的30%计4.7万元已上缴给发包方大岭经济场。
今年年初,为了更好地为海南新一轮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海南省检察机关出台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规则。
据了解,本案规则出台以来,海南检察机关民事督促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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