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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26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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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邮政车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周玮)“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同时,新邮政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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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邮政车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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