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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26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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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杨维汉 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邮政法,对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政企分开后重新组建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政府监管,新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据了解,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体制改革大幕由此拉开。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了重新组建。现行邮政法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邮政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表示,作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家邮政局将本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贯彻好修订后的邮政法。   新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新邮政法还专门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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