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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6日讯(记者古月)因腹痛而饱受4次开刀之苦的农民工秦某,经过3年多的诉讼奔波,日前有了说法。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向患者秦某赔偿6万多元。
2005年12月,四川籍农民工秦某肚子疼来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是急性阑尾炎,对其进行手术,打开肚皮后发现不是阑尾的问题,而是血栓梗塞引起肠坏死,便切除了秦某坏死的肠子。10天后秦某病情加重,医院会诊后决定实施“肠造瘘”手术,再次割开秦某肚皮,并将坏死的肠子剪掉。半年时间,前后4次割开秦某肚皮治疗同一个病,给秦某的身体造成极大痛苦,术后秦某到权威医疗机构鉴定,被认定为8级伤残。
3年前出院后,秦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其诉请。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但原被告都认为各自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双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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