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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15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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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王立彬)记者14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在近日下发《关于就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而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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